醫療廣告相關規定


醫療法第9條

本法所稱醫療廣告,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,宣傳醫療業務,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。


醫療法第61條

醫療機構,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,招攬病人。

醫療機構及其人員,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。


醫療法第84條

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


醫療法第85條

醫療廣告,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:

  1. 醫療機構之名稱、開業執照字號、地址、電話及交通路線。
  2. 醫師之姓名、性別、學歷、經歷及其醫師、專科醫師證書字號。
  3.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、診所字樣。
  4. 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。
  5. 開業、歇業、停業、復業、遷移及其年、月、日。
  6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。

利用廣播、電視之醫療廣告,在前項內容範圍內,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。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核准。

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,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,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,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醫療法第86條

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
  1.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。
  2. 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。
  3. 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。
  4. 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。
  5.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。
  6. 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。
  7.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。

醫療法第87條

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,視為醫療廣告。

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、病人衛生教育、學術性刊物,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,不視為醫療廣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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